81.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坚持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82.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82.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84.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85.国有企业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一般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
86.国有企业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委委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的党龄,其中中央企业及其直属企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的党委委员应有5年以上党龄。
87.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8.国有企业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89.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90.国有企业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当同步设置或者调整党组织,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同步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91.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有7项。
92.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有6项。
93.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94.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独立法人企业,党委书记和执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担任。
95.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班子中的内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职务,确需兼任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6.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6个方面。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97.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98.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99.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100.严肃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提高“三会一课”质量,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和主题党日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重温入党誓词、重温入党志愿书等有效做法。
责编:马菀倬
来源:省国资委党委